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兩種方案,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包租: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以下簡稱業者)承租住宅,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者)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房客,並管理該住宅。
(二)代管:業者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經濟或社會弱勢(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者)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房客,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業者負責管理該出租的住宅。
◎ 房屋位在工業用地、丁種建築用地上
◎ 違章建築
房東選擇加入本計畫後,房東與房客需重新簽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契約。
- 提供專業管理,免收服務費
- 稅賦減免(房屋稅 、地價稅、租賃所得稅)
- 費用補助(修繕補助、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用、公證費)
房東應為住宅所有權人,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為自然人或私法人(例如:公司)。
2.房屋所有權人權狀影本
3.房屋所有權人存摺影本
4.印章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原則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2年,即業者與房客之轉租約租期最長3年。
(二)房東選擇代租方案:由業者辦理媒合租屋,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1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每次續約租期1年,房東與房客之租約租期及(含續約)最長3年。
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其出租人以自然人或私法人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符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請案:
(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字樣或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三)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包租案次承租人或代租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四)不得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五)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
(六)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維護之;其未設置者,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設置。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設置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七)有設置燃氣熱水器,且為屋外式熱水器者,該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出租人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或將該熱水器遷移至屋外,或更換為強制排氣式熱水器、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符合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若原契約到期,想續約可以調整租金。
(合約期間內不可以調整租金)
2. 精神成本
3. 情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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